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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法律和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使命,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法律责任,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出台《惩治影响防治“COVID-19肺炎”的法律和犯罪的解释要点》后,推出了第三期《焦点问题》

划重点!这些行为也是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第三期释法要点精选来了


问题21: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如何依法提前介入调查?

答: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早期介入,有利于优化检警合作,加强侦查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

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案件属于检察机关先行介入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积极运用“网上+检察”模式,通过打钉和远程视频提前介入,通过综合办案系统查看数字档案材料,了解案情,提出建议,全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整理证据,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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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2020年2月10日,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吴面具诈骗案进行立案调查。2月11日,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岗位检察官提前介入,多次与公安机关调查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和打钉,提出补充证据的方向,完善固定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将记录的证据扫描成pdf文件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秀洲区人民法院。此案仍在调查阶段,因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目前处于集中隔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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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2: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识别私自组织聚餐的行为?

答: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列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对,并发布了疫情期间禁止私人集体聚餐等通知。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组织聚餐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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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分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件

2020年2月9日,得知疫情期间禁止就餐,张某某组织田某某等人到他经营的烧烤店就餐,并到隔壁店铺聊天,被公安机关逮捕。对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分别对张某某处以罚款,对田某某等人处以治安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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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如何认定?

答: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运输、物资保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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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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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镇党委书记丁某未能履行防疫工作的主要职责,未能组织领导,未能在落实“四个集中”防控措施中作为一个疏漏,对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指令进行了打折扣和修改,严重延误了工作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委批准后,决定对丁某某的党纪进行审查;市委决定提名、罢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县委汇报了调研情况,市委组织部同意免去丁某某镇党委书记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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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在疫情防控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防控监管职责,如何识别?

答: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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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控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扩大感染范围或者加重疫情等。,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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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李某作为县卫生局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指使、指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疫情,致使上级未能及时掌握疫情,造成疫情错失最佳防控时机。 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造成500多人感染和一人因治疗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起诉,人民法院认定并惩治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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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5: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识别非法狩猎?

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在禁猎区狩猎,或者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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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2019年9月,为了玩“游戏”,庄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把它们散落在他家附近的山上。2020年1月28日,庄接到成功捕猎的信号,发现一头重约90公斤的野猪。经鉴定,涉案的野猪是省内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资”保护动物。此外,当地政府宣布,从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禁止动物和野生动物使用狩猎套等诱捕装置狩猎。经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狩猎季节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如果情节严重,他将因非法狩猎而被定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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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识别就诊时故意隐瞒密切接触者并导致他人感染的行为?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与重点疫区人群的接触,造成他人感染的行为,是指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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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2020年1月24日、27日、28日,张某在市人民医院和某医院就诊时,故意隐瞒与重点疫区的弟妹的密切接触。他在输液时多次吐在地上,还和医务人员吵了一架。后来,张某被诊断患有COVID-19肺炎,这导致两名医务人员感染了COVID-19肺炎。许多医务人员和他们的密切接触者被关闭进行隔离观察。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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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7:如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拘留行为?

答: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或者被捆绑、殴打、侮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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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2020年1月31日16点左右,在防疫控制的重要时期,余某、匡某、陈某等人无视禁令,聚集在村委会打麻将。公安局长朱得知此事后向警方报案。当天21时许,余某、匡某、三人对朱某的报案表示不满,将受害人朱某强行带进车内,带到其他地方,并脱衣殴打。一个小时后,受害人朱被释放。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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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8: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识别在公共场所向多人吐痰以发泄情绪的行为?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发泄情绪,他们在公共场所一个接一个地对许多人吐痰,造成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他们因寻衅滋事罪而被定罪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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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诊肺炎患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多人吐痰,疑似肺炎患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多人吐痰,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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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2020年2月4日,郭某在与女友吵架后情绪低落,因为他知道唾液是流行期间COVID-19肺炎的主要传播途径。为了发泄情绪,他跟随石某、何某、林某到商场,向石某、何某吐唾沫,并向林某泼色拉油,造成很多人受到恐吓。相关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媒体,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检测,郭某并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涉嫌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将郭某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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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9: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识别通过网络传播方式虐待防疫人员的行为?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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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案件

2020年2月7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张等三人到辖区内某社区发放防疫消毒用酒。就在李敲门的时候,醉醺醺的李(音译)不知为何辱骂了张(音译)等人,并指责社区在分发防疫产品方面行动迟缓。他的语言极其下流,令人无法忍受,他有六七分钟没有停下来,甚至多次试图打张。在此期间,他还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社区工作人员走后,李仍然很生气,并把这段带有侮辱性语言的视频作为标题,在他的朋友圈里炫耀。经过调查,有超过500个朋友,他们中的许多人赞扬,评论和转发这两个视频。李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并继续滥用,情节非常恶劣,在防疫期间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李涉嫌寻衅滋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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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0:在知道野生动物被非法猎杀的情况下,如何识别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

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为食品或者其他目的非法收购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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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猎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以隐瞒或者隐瞒犯罪论处。


典型案件

2020年2月13日,当森林警察去一家餐馆进行日常清查时,他们缴获了两只白腹金鸡,它们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调查,牟某从集镇购买了两只白腹金鸡饲养观赏。公安机关以牟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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