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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业务。首先,明确了参与的目的,规定保险基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者。

保险资金运用打开“新窗口” 意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通知还明确了参与者的资格,保险机构在参与信用衍生品业务之前,需要具备使用衍生品和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明确了业务发展应遵循“监管+业务”的原则,既要符合银监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要求,又要符合中国银行市场交易商协会(香港联交所03988)、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保险资金运用打开“新窗口” 意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此外,通知还提到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监控和定期评估风险,并向银监会提交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公告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套期保值手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保险资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优势,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者结构,提高民营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促进民营企业债券的发行。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保险资金运用打开“新窗口” 意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是一个利基业务,本通知实际上为保险资金打开了一个‘窗口’。作为一个企业国家,保险资金是在收到资金后才支付的,而且空有资金回笼的空间,因此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各种出口。”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苏烟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窗口”已经打开,但对保险资金来说并不是强制性的。至于保险机构是否会积极参与,郝燕英认为,就目前的环境而言,很多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部门也会从多方面对此进行评估。无论如何,保险资金的运作应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标题:保险资金运用打开“新窗口” 意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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