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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民法典继承草案第二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报告称,提交审议的第二稿在改善继承人宽恕制度、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遗嘱公证程序方面得到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6月26日上午,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民法典继承草案第二稿。在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提出了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四代同堂的家庭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的继承编能否完善关于曾祖父母和孙子女继承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允

图片来源:新华社

根据现行《继承法》第10条,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已多次被提及:继承遵循以下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了第二稿的第906条和第907条,基本遵循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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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和草案二的相关内容来看,曾祖父母的继承权没有明确界定,孙辈的继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关于这个问题,常委会成员在分组审议期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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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的继承草案,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具体来说,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也被列为法定继承人。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魏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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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解释说,由于家庭趋于小型化,兄弟姐妹越来越少,每个人的寿命也越来越长。90岁甚至更长是很常见的,在很多情况下,四代人生活在一起。因为孩子很少,如果没有一级和二级继承人,就可能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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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刘秀文也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指出,四代人生活在一起已经变得很普遍,甚至五代人也会生活在一起。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辈。虽然第907条规定,他们是代位继承人,但一旦孙子女的父母(即继承人的子女)失去或被剥夺继承权,孙子女和孙子女就不能根据法定继承条例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此外,上述问题也存在于曾孙,曾孙,甚至曾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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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保并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

专员马还表示,在四代同堂的情况下,重孙至少应该被允许享有继承权,即四代以内直系血亲的相互继承权。

要妥善处理宅基地等权益的继承问题。此外,许多常委还对民法典继承草案第二稿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朱明春委员建议,民法典继承部分的相关内容应体现遗嘱继承优先的原则。他指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们应该先谈遗嘱继承和遗赠,然后再谈法定继承。在文化和宣传方面,也要重视生前遗嘱,提倡提前立遗嘱,以减少后续的法律纠纷和行政及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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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杜德银建议我们应该研究权益继承问题。他在讲话中强调,我国拥有财产和权益的继承权,如农村土地、宅基地的各种权益,以及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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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个人财产也包含不属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如今,许多城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都属于这类问题。农村地区的一些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留下的财产而被关起来。事实上,主要的争议是房屋基数,这是有价值的。但是,该房屋基地的个人有资格和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因此,建议研究如何处理权益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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