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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拷问上海市民灵魂”的热现象,“垃圾分类”的话题也进入了一个更高的法律视角。

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内容写入其中。但是,现行法律只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进行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拟入法 违反者单位最多罚款50万

同时,草案还提出,生活垃圾不应按照相关规定放置在指定地点。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从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一节升级为草案中的一个独立章节。

草案对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体系进行了六项修改和完善。包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各区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实时监控,公布污染排放和数据,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等。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拟入法 违反者单位最多罚款50万

草案第3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因地制宜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系统的有效覆盖。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拟入法 违反者单位最多罚款50万

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取代了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积极进行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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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地方人民政府推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力度,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报告应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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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项新条款:

第四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实时披露排污数据。监测设备应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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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产生和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对单位可处以5万至50万元的罚款

草案第五十一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掷或者堆放。

那么,没有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要求投放垃圾,会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

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主要包括:随意倾倒、投掷、堆放或焚烧生活垃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或者未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者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相应无害化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抛撒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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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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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对不按规定将垃圾分类的个人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材料、湿垃圾和干垃圾混合使用,或将湿垃圾与可回收材料和干垃圾混合使用的个人,可被罚款50至200元。《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未按规定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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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披露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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