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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第二稿中新增加的“夫妻共同债务”条款在小组讨论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认为第840-1条第二款中“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修改为“家庭共同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洪波建议,应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反向规定。

有人建议澄清共同债务的条件

在第二稿中,在第三章“夫妻关系”的第一节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因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如事后一方共同签字或认可,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发热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此外,该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发热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对此,丁仲礼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不是很明确,建议写“家庭共同利益”。

同时,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建议,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首先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其次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与840条之一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共同债务是一起偿还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已事先约定分割财产,则应按分割财产的婚姻合同办理,不能随便调查对方。在第二款中,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他或她应以自己的名义偿还债务,不得随便调查另一方。除非有证据表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发热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洪波说,第840条之二第2款规定了举证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利益,举证责任非常困难。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然后离婚以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借钱离婚,另一方不能证明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支付的,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人建议应该颠倒这种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发热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

草案第二稿第86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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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辛春英表示,目前关于离婚后婚姻期间债务处理的规定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文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反复试验的过程。2003年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离婚逃废债务的情况。后来,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其中一方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导致一些弱势社会群体,其中大多数是妇女成为遗嘱执行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新司法解释。把这篇文章吸收进草案是恰当的、恰当的、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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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专员许表示,草案第二稿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一并偿还。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复杂,通常是因为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共同债务无法偿还;有些债务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很多。如今,人们的职业和身份是不同的。有小微企业的企业主、股份公司的股东、政府机关和机构的雇员以及普通企业的雇员。不同的职业和身份导致不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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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说,小微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份公司的股东都有大量的债务,这就是经营性债务。第二类债务是活债务,如抵押贷款。第三种债务是医疗债务。债务的性质因职业地位不同而不同。他们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建议进一步研究婚姻和家庭的第867至8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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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提议修改草案第867条,修改后的声明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直接贷款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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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兰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计划得以全面实施,间接借款人将面临巨大风险,他们将面临因结婚而被执行终身财产的可能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目前,创业时借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创业公司的股权或创业公司产生的贷款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不参与业务的一方可能不知道或掌握贷款,但离婚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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