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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于幼婷

在深化新三板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体系至关重要。最近,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国有股转让公司发布了《上市公司招标收购指引》(以下简称《招标收购指引》)和《关于实施招标回购制度的公告》,新三板统一招标机制正式建立。

新三板开拓收购与回购新渠道

《投标报价指引》明确了投标报价中履约担保处理、报价代码发布、预接受报价声明和撤回的落地操作安排;本指引也适用于要约回购涉及的履约担保和股份预接受的业务处理。在业内人士看来,新三板要约机制的实施为市场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和股份回购开辟了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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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实施进展来看,市场各方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国有股转让公司尚未收到市场实体的要约收购要求。与此同时,多家上市公司已提出进行要约回购,并咨询了国有股转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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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则下的主体分化

新三板的要约机制主要用于收购制度和回购制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按照相同的要约条件,如相同的价格和相同的比例,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行购买其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种收购方式。要约回购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之一。目前,新三板没有要约回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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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适用规则来看,要约的实施要求和要约的操作流程与新三板的要约收购和回购基本一致。实施要求包括相同的价格、相同的比例、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等。操作程序包括办理履约担保手续、要约代码的申请和发行、预发行股份的申报和撤回、预发行股份的确认和披露、预发行股份的转让和资金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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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它们在许多方面适用统一规则,但有明显的区别。要约收购的主体是收购人,收购人通过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实质性规则主要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约回购的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购买其股份。其实质性规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办法》。另外,在要约的具体过程中,要约收购有竞争性要约和暂停复牌等特殊情况或要求,而要约收购回购的过程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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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要约制度建立后,市场各方的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从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获悉,多家公司提出了要约回购的要求。国有股转让公司相关负责人建议,实施要约回购所涉及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上市公司需要编制要约回购计划,并聘请保荐经纪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中介意见;二是上市公司需要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要约回购方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证券公司需要配合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为投资者申报预受要约提供接口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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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

要约收购具有收购效率高、所有股东待遇平等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公司控制权的有序转移,提高资源整合效率。

中国证监会在借鉴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全国股份转让制度,于2014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上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其中对新三板市场的要约收购制度做了专门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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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对新三板要约收购的主要流程、信息披露和各方行为准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与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相比,新三板实施的是以自愿要约收购为核心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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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的案例层出不穷,相关制度的完善受到广泛呼吁。2016年6月,创业板上市公司金力泰提出折价收购新三板明星公司银橙传媒。中小股东提出了许多问题,包括大股东“出售”股份、没有要约收购或私有化,以及怀疑股东和高管正在逃跑和转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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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要约收购指引》旨在落实《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明确要约收购中履约担保、要约代码发布、预受要约声明和撤回的落地操作安排,对完善新三届董事会要约收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以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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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市场多元化回购需求

随着《投标报价指引》的公布,新三板实施投标报价回购制度的规则已经准备就绪。

2018年底,国有股转让公司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对要约回购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明确其相关操作程序参照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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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Q股份回购可分为三类,即通过招标或市场转让回购股份、从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和通过要约回购股份。前两种股份回购的实施案例很多,只有要约回购一直在等待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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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第一季度实施的“回购措施”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但也引发了新的问题。结合监管实践,国有股转让公司纠正了市场上热议的“连锁”等变相实施定向回购的行为,并从回购价格、回购规模、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优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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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股转让公司公告,上市公司要约回购应按照《回购办法》中关于要约回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要约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要约收购指引》和我国有关结算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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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要约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决议之日起计算。在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可以一有机会就开始要约收购;回购期已过半且要约期尚未开始的,应披露相关说明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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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认为,要约回购可以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不符合二级市场竞价或造市回购条件,如上市后无交易、无收盘价,董或控股股东希望参与竞价回购,以及为减少对二级市场价格的干扰和固定价格回购等特殊考虑,对要约回购有较强的需求。另一方面,与其他方式相比,要约更加公开、公平,要约机制的实施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所有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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