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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 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教授媒体法,在法制日报做记者,长时间关注记者的权益,帮助了很多记者的维权。

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属于损害商业信用的罪吗?

周泽:损害商业信用罪是指“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用,给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那么,为了定义仇子明是否犯了损害商业信用的罪,事务机关必须首先明确《经济注意报》的报道是否属实。 如果报道属实,不管公司是否受到损失,如果没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 退一步,在报道失去事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有必要明确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公司商业信用的目的,即仇子明是否故意这么做。 另外,再退一步说,仇子明的采访是报社分配的职务行为,即使报道有问题,事务机关也应该寻找“经济注意报”。

【时讯】律师称遂昌县公安局涉嫌“滥用职权”

湘晨报: 7月27日,杭州紫晶置业财务负责人翁安佗被遂昌县警方逮捕,据家人透露翁转了仇子明的帖,翁的行为违反了损害商业信用的罪吗?

周泽:不碰。 翁安佑没有捏造消息,他只是换了帖。 公安机关首先要弄清这个消息是否属实,评价翁是否有主观恶意。

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没有违反其他法律吗?

周泽:仇子明采访后的报道中不能提及任何违法行为。 只要消息来源和报道是真实的,那就不是违法的。 另外,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报告安排他完成的,职务行为。

【时讯】律师称遂昌县公安局涉嫌“滥用职权”

湘晨报:遂昌县公安局在此案中的行为有不当之处吗?

周泽:我今天在《经济注意报》和电话上发现,遂昌县警方对报社和仇子明对报道的真实性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那么,在不知道报道的真实性和报道目的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在网上实施通缉,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滥用职权。 通缉是公安机关应该逮捕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范围内通缉和逮捕的措施。

【时讯】律师称遂昌县公安局涉嫌“滥用职权”

湘晨报:通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

周泽:遂昌县认为立项理由不够的话,可以随时取消。 我想已经可以取消了,遂昌县公安局也建议尽快取消。 记者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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