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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报记者沈天金报报道,荆州市中院昨天对原恩施州委员会常务委员、推广部长吴希宁受贿事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吴希宁受贿600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了个人财产20万元。

【时讯】恩施推广部原部长吴希宁领刑

法院从1998年到2008年,吴希宁利用恩施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恩施济开发区党委书记、恩施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广部长的时间,为其他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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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承认的共计49件受贿金中,26件是下属官员行贿,谋求照顾和提拔的再利用。 从1997年到2000年,在某局工作的侯某为了寻求吴希宁的照顾及其事业调动的援助,前后四次贿赂吴希宁。 2005年8月,吴希宁就任恩施市委书记时,利用职务便利,将侯某调任另一机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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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2002年至2007年,吴希宁利用职务建设了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建设的“硒都广场”开发项目,考虑征地后的土地置换,该企业董事长张良感谢其关怀,因此分别在2003年。 2004年5月,吴希宁以叔父牟钝的名义购买了张良开发的硒都商业街11楼c、d两家房子。 2005年下半年,吴希宁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了张良开发的一套怡别墅。 三套房子合同的总金额和办证费用应该支付89万元,但实际上只支付了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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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吴希宁显然以低于交易价格的方式收受了张良贿赂27万元。

2005年,吴希宁装修住在别墅,张良为此支付了装修费12万人民币,吴希宁用这种方法从张良那里收到了12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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