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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交所8月19日消息,未来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将交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试点登记制度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依法维护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东高院发布实施意见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实施意见》指出,应严格履行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在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应按照欺诈发行顺序承担法律责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界限。严厉惩治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构建民事执行三管齐下的欺诈发行三维问责体系,同时实施依法保障创业板的初始启动、再融资、并购登记制度。

广东高院发布实施意见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应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的治理结构。应依法合理界定特殊表决权股东的权利范围。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与境外基本证券持有人同等的实际权益。应审慎确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协议的有效性,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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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强调维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严厉打击证券市场的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支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管职责,支持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各种违反证券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支付创业板上市公司空资产。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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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行政监督、专业调解、诉讼和仲裁相结合、有机衔接和协调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倡导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证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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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使命。省内法院将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各类证券纠纷,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制裁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两区建设营造世界级的法治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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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月发[2020]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研究

试点登记制度提供了司法保障实施意见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业示范区,保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相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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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1.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和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推进依法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体系,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和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深化,尊重市场规则,协调渐进式改革和股份制改革,支持法律监督和自律管理。指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理涉及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民商事纠纷,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制裁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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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维护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

2.准确把握市场主体在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依法保障创业板发行、再融资、并购同时实施登记制度,依法支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让创业板投资者判断价值。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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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履行创业板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行使异议权利的,不免除其尽职调查义务。强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义务和监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职责的压缩。落实证券承销机构的鉴证职责。在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应当依法按照虚假发行顺序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构建民事执行三管齐下的欺诈发行三维问责体系。证券发行人欺诈发行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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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的治理结构。如果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根据业务规则设定了特殊的表决权股份安排,应特别提示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证券中介机构应提出相关意见。持有特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利用特殊表决权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在法律保障下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本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审慎识别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协议的有效性。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激励机制,促进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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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坚持防控金融风险的底线思维。准确把握证券非法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依法认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资金划拨平台、私募资金划拨公司等机构签订的股票划拨合同无效。集资公司或交易经营者利用交易软件实施变相经纪业务的,合同依法无效。依法审理涉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审慎确定提前到期债务,并依法调整超额违约责任。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处理诉讼纠纷,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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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依法维护创业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合法权益

6.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严厉惩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投资者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未披露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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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创业板的证券监管职责。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依法支持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制定行政处罚措施,有效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证券交易所依法在创业板制定的业务规则,以及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的纪律处分和自律措施。依法保障退市机制的顺利运行。因影响创业板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或者证券交易的重大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造成损失的,除重大过错外,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因证券交易所自律行为产生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听证和审查程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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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支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法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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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依法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区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义务、主观过错和侵权后果确定法律责任。重视专业会计和专家证人的作用,确保违法主体赔偿责任认定的公正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依法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责任优先的相关保障机制,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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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确认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落实创业板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范创业板证券纠纷司法审查标准,强化证券公司依法履行适当性管理和举证责任的义务。根据风险匹配原则,证券公司被责令承担因未能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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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职责。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并提前支付赔偿。支持持股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会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股东代表提起诉讼。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依法执行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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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12.全面推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充分发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力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督、专业调解、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与协调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倡导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证券纠纷,推动创业板改革和试点依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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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护投资者收集证据的合法权利。充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依法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书证秩序制度,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探索和完善律师民事诉讼调查秩序制度,强化相关告知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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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推进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诉讼试点工作。构建特别代表诉讼与普通代表诉讼的衔接机制。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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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靠信息技术提高解决证券纠纷的能力。推进证券审判工作统一信息平台建设,覆盖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依托信息平台,完善集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合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选举等问题。积极推进证券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为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实际损失赔偿和裁决执行提供准确依据。借助证券交易所探索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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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创业板证券案例体系研究。加强创业板纠纷案件审判队伍建设,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建立专业交流机制,深化创业板证券案件研究总结,推进创业板证券纠纷裁决规则完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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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大创业板证券的普法力度。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保护机构联合,通过案例发布、现场直播和判决后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介绍创业板证券市场的运作特点、行业规则、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市场参与者正确认识创业板证券市场的投资权利、投资风险、责任和救济渠道,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注重防范风险。

广东高院发布实施意见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2020年8月19日

标题:广东高院发布实施意见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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