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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胡平

展望2019年,中国信托业将面临怎样的展览环境?面对新的竞争形势,信托公司将面临哪些挑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基金研究所执行主任邢成。

“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你认为信托公司在2019年会面临什么样的展览环境?

邢成:信托业务主体多元化的“大信托”时代正式到来。201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明确规定各类私募股权管理产品均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2018年12月,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和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是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至此,原来模糊不清的法律关系定位问题得到了澄清和肯定,所有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都属于信托法范畴,都属于受信托法约束的信托业务。

“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大信任”是什么意思?

邢成: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而是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资产管理和金融机构。因此,信托业将不再等同于信托公司业,信托公司也不等同于信托业,更不等同于信托。这意味着信任的永恒并不意味着信任公司的永恒。因此,当信托的制度优势可以被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广泛利用时,如果传统的信托公司不能创新发展,显示信托的主营业务来源,甚至仍然热衷于“培育他人的领域”,信托行业的主导作用在未来可能不再是信托公司。同时,在“大信托”的背景下,现行信托法作为行业基本法,已经不能满足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要求,“大信托”行业迫切需要信托业法的制定和颁布。

“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在这种背景下,你认为信托公司面临哪些挑战?

邢成:挑战来自三个方面:宏观金融体系创新的挑战、“新资产管理条例”背景下强监管的挑战、横向竞争的挑战。

具体来说,首先,2019年《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序幕,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的转变进入实质性阶段。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所有合格或有资格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建立自己的直接控制的金融管理子公司,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朝着通过不同的子公司实现混业经营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随着商业银行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和管理体制的这一重大突破,预计2019年后,保险业、证券基金业等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措施将陆续出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和“许可证红利”完全丧失,旨在规避监管约束的银行间合作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积极的资产管理能力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由之路。

“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二是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资产管理新规定》,为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运行设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从而导致过去推动信托公司爆炸式增长的“渠道业务+融资业务”模式失去了生存/0/。此外,打破刚性赎回、限制套现和资金池的规范也影响了信托业的短期发展。

“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第三,在2019年“大信托”行业背景下,通过信托法律关系建立并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等信托业务均被纳入信托行业,这也标志着信托公司在同行业中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首先是信托公司“许可证红利”的终结,剩下的少数机构垄断被进一步打破。金融子公司的许可证等同于升级后的信托许可证。财富管理市场或资产管理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更高层次、更完善、更规范、竞争更激烈的时代。其次,我行理财子公司资本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包括公共融资和私人融资,以及咨询和咨询业务,大大超越了信托公司的传统优势。第三,信托公司传统的主流业务模式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尤其是在银信合作渠道业务上。银行通过金融子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取代一些借入的资产管理工具或渠道,这种银行间合作在2019年将会大大削弱。最后,信托产品的销售将进一步受阻,银行代销模式难以依托。2019年,与信托公司相比,金融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在金融子公司的产品销售渠道和手段以及客户基础覆盖面方面具有无可争议的绝对优势。

“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将如何应对它们现在面临的挑战?

邢成:2019年,信托公司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去杠杆化、去巢化。在积极压缩渠道业务、将自身定位为回报之源、帮助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过去积累的资源优势,如资产方、客户方、渠道方、品牌方、人才团队等,深入挖掘信托体系的优势,依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尚未具备的信托“目的功能”不断创新信托业务。

标题:“大信托”时代的格局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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