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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的意见》。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进入市场。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全文如下: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的意见

石国建标创[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

新的强制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动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一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新标准实施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联合组织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升级生产线,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新标准和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进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号、车辆代码、电机代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和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查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按新标准生产、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生产违规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认证证书,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依法停止生产,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二是严格监管电动自行车销售

新标准实施前,市、县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共同组织监管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引导其加强自律,积极消化新标准实施前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符合新标准、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非法销售和非法改装、组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将失效,符合新标准且通过ccc认证的外国车辆将不受限制在当地销售。要加强对电子商务运营商的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加强对网上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实和登记。严禁在平台上销售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对销售充电器和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的监管,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和锂离子电池的行为。销售违规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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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使用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当地法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和许可;尚未实施登记许可管理的省(区)应尽快向省(区)政府提交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新标准认真核对踏板功能、外形尺寸、车辆质量、ccc认证、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登记未经ccc认证的车辆;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准入登记管理系统的规定,及时登记,上传到国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鼓励采用智能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鼓励骑电动自行车时戴头盔。要及时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的专项检查,严格控制交通秩序,严格查处违法上路、闯红灯、倒车、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优化电动自行车交通条件,科学合理配置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使依法保障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平稳、便捷。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第四,稳步解决使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问题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积极要求党委和政府落实综合政策,引导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新标准实施前不符合旧标准或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设定过渡期并发放临时牌照。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牌照,过渡期满仍在道路上通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严处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清理和共享电动自行车。要推进示范引导,引导快递和外卖行业以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率先使用标准电动自行车,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快递和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高认可度的专有涂装,并按当地规定办理注册和许可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和外卖企业应严格管理配送人员,不得购买违反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车辆。为鼓励群众主动更换和报废,应积极要求党委、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并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折价换货、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V.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建立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对各地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不力的地区,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同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也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非法生产、销售企业的信息,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为打破地域限制,各地有关部门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车辆登记、道路执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方面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实现跨地区、跨部门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和销售的联动。跨省的违法线索上报主管部门,并送部际跨部门联合工作机构。有必要以“双重随机性和一个开放性”的方式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和抽查。认证机构发现企业实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符,未及时暂停或吊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认证机构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指定资格。市场监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实施新标准时应做好标准解释工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监管时,应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构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和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应核实其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已获得ccc认证,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严禁生产和销售未经ccc认证、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和销售。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第六,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购买或发现违反标准或不符合认证参数的车辆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热线和信息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查询并提出建议。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举报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缺陷产品的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如果控制器等主要元器件存在篡改隐患,元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或者使用违反标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产品。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七、加强社会宣传和引导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作新标准的宣传视频,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组织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宣传、实施和推广,通过专家讲解和培训课程,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加强自律和自主管理。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规车辆的危害和后果,告诫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违规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得购买、使用违规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的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生产和销售违规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公布其行政处罚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列入企业例外名单、严重违法和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抽查结果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处罚,以增加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牌照办理情况,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对车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努力提高群众安全充电和遵纪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以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推进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体系的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链监管。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标题: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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