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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流动性风险已成为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其复杂性、突发性和系统性不断提高。净稳定资本比率信息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此外,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5年6月发布的净稳定基金比例披露标准,成员国相关银行也应披露该指标的相关信息。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银行?

答:根据《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对净稳定资金比例提出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办法》要求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第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本率适用的商业银行。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的主要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2012年),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律银行)和非高级法律银行提出了不同要求。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对于高水平的法律银行,在量化信息方面,《办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转换前后的净稳定资金金额;在定性信息方面,《办法》要求披露与净稳定基金比例相关的定性信息,但对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硬性规定。相反,它列出了银行可以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考虑披露的相关信息,如季节内和季节间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变化。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对于非高水平的法律银行,《办法》采用了简化的披露要求,只要求在期末强制披露净稳定资金比率及其分子(可用稳定资金)和分母(所需稳定资金),不要求强制披露详细的项目价值和定性信息。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如何规定披露频率?

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披露标准,《办法》要求高水平银行按照半年度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基金比率相关信息,并将最近四个季度的净稳定基金比率信息至少保存在官方网站上。对于非高水平的法律银行,《办法》要求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合并规模,在财务报告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净稳定资金比例的量化信息。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对披露数据的质量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确保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担保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豹建发[2018]22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确保净稳定资金外部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说明。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中的历史数据是如何安排的?

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首次披露时,应披露最近三个季度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信息。《办法》没有对历史数据进行过度追溯,仅要求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于2018年底追加披露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应按照披露要求,在2018年底、2019年3月底和2019年6月底三个季度末披露净稳定资本比率的相关信息。

标题: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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