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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起为五年。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

商务部调查了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将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行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一、裁决

商务部裁定,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日本对中国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第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建议继续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的提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的产品说明和反倾销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的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浸渍或涂有电解液),也称为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纸电解电容器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一种特殊的纸,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一般用作电解电容器吸收电解液的基本材料,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4805911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规定的税率相同。具体如下:

1.日本kodoshi公司22%

2.大福寺股份有限公司15%

3.其他日本公司(所有其他公司)40.83%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该公告将于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

标题: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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