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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乘汽车、共乘汽车、共骑自行车等共乘出行方式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金融安全问题,如押金返还困难等,一度牵动了公众的神经。

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新型交通运输方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鼓励经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对于那些以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人,他们提出了“特别账户存款和特别基金”等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防止非法挪用用户资金 六部委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

“以前,一些新的运输运营商存在用户资本风险,因为运营公司收取的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实际上完全由企业控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巡视员范表示,为降低用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维护用户资金安全底线,保护用户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用户资金的管理:对于现有的代收预付资金提供服务的业务模式,预付资金必须存入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企业最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的60%用于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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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强调,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准备金制度,准备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经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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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户账户预付资金的金额,《管理办法》还规定,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型运输方式个人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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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收取保证金的操作方式,范表示,《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两种交存方式:运营企业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允许用户自主选择交存地点。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相比,该存款存放在用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使得资金的使用和转移更加透明和安全,也使得用户更容易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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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的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运营企业资金和用户资金的分帐管理,从物理上防止了运营企业与用户资金的接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根据用户指令或业务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办理存款和预付资金的结算和支付,可以有效防止经营企业非法挪用用户资金。风险。”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司副司长严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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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准备金制度的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保留相应金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按规定的用户预付资金比例为经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划转。当用户预付资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向运营企业发出预警。当等于或低于40%时,存管银行不得为经营企业办理费用,但退还给用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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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关于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规定强调,运营企业、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退还方式,及时向用户退还保证金,不得拒绝或拖延退还,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退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网络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退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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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在加强对拼车、拼车、自行车等新型交通方式用户存款安全监管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新型交通方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表示,首先,《管理办法》并没有简单地禁止征收用户资金。为了尽可能避免用户资金的风险,虽然《管理办法》提出原则上不收取用户保证金,并鼓励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但考虑到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功能以及预付资金在方便用户支付、提供用户利益和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护运营企业的权益,不禁止运营企业收取保证金和预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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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使用预付资金。考虑到预付资金和存款的不同属性,借鉴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模式,在建立备用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运营商提取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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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户资金的收益归属,《管理办法》提出,运营企业和用户可以根据用户资金的不同存放和管理方式,通过协议方式界定用户资金的收益。

此外,《行政措施》通过了一项逐步实施计划。考虑到用户资金管理的现状,为减少对业务运营的影响,《管理办法》对现有用户资金设定了半年过渡期:在《管理办法》下发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存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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