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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1月第一次通报人身保险产品后,5月23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司报告了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回顾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并对26家人身保险公司进行了命名。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26家公司被“点名”

根据该报告,2018年,所有个人保险公司都比前一年更加关注产品回溯。他们都按照要求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了回溯分析,并及时上报了产品回溯报告,但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回溯内容不全面,部分公司只回溯定价假设,不回溯利润测试假设;第二,回顾性分析不够深入。有些公司只是在回顾性报告中列出结果或描述一般文字,而没有对回顾性报告中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第三,回溯结果的追踪力度不够。对于回溯中发现的实际支付率持续明显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一些公司没有制定调整计划,对于严重逆向选择或支付率远远超过定价预期的风险也没有解决方案,风险仍在逐年扩大。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26家公司被“点名”

从近期个人保险产品备案情况来看,银监会发现产品材料、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达、费率确定等问题比较集中。

具体来说,产品材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漏报和少报材料。例如,中信保诚人寿的养老保险没有提交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保险没有提交某一疾病保险产品的全部现金价值报表。第二,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例如,国华人寿的医疗保险部分没有相应的保证续保率。第三,提交方法不规范。如太平人寿、龙军人寿、中意人寿、北京人寿、中国人寿、中银三星、工银安盛人寿、复星联合健康等产品。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提交产品归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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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设计方面,首先,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一致。例如,太保安联健康的某项疾病保险是以急性疾病的发生和死亡为基础的,这与疾病保险的定义不一致;对于天安人寿和珠江人寿的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的选择权,或者被保险人需要申请赔付,责任设计不合理。第二,产品设计中存在误导销售的隐患。例如,在PICC人寿的重大疾病保险中,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产品的第19年和第20年、第29年和第30年费率完全一致。第三,产品保证功能弱化。例如,在和谐健康护理保险中,产品具有普遍性,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较低,这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的初衷。第四,产品设计相似。例如,中融人寿提交的一些产品严重同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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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产品术语而言,首先,术语不一致或不清楚。与全球人寿保险的两种医疗保险产品一样,精算报告中保险范围的年龄限制与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太平养老年金保险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第二,和解协议不合理。例如,在太平养老保险中,理赔材料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外,还应提供当前车辆的客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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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个人保险产品费率的确定问题也相当突出。首先,投降的假设是不合理的。例如,中国-意大利人寿的全寿险、阳光人寿的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利润检验假设中,前五年的退保率超过70%。第二,支付期限的设计不科学。例如,河台人寿保险公司、新泰人寿保险公司和澧安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养老保险为两年付款。第三,现金价值的计算不合理。例如,由三峡人寿、康军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提交的整体寿险存在“多头风险、空头作业”的风险。第四,投资收益的假设不合理。例如,假设中融人寿在养老保险利润测试中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公司过去五年的平均投资回报率。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26家公司被“点名”

这一次,共有26家个人保险公司被银监会点名。其中,工银安盛、光大人寿、和谐健康、龙军人寿、天安人寿、阳光人寿、中意人寿等七家公司连续两次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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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高产品开发水平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相关负责人强调,保险产品的开发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还要符合一般精算原则。产品的定价应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运作,实质性的违规行为不应以形式合规来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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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还明确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检查各公司上报的产品,跟踪公司的产品运行情况,并定期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媒体和公众监督。如果产品管理的主要责任未得到妥善履行,产品回溯工作走过场,产品开发设计违规或不符合精算原则,仍涉及负面清单或以往问题报告中所列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况,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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