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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风险投资行业,而去年下半年的“复苏”通知让该行业一次又一次地哭泣。直到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才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这“减轻了风险投资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但只是减少而不是增加。”

创投税收实惠未落地 有机构称“不减反增”

2019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确立了相关优惠安排。简单地说,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税率是20%;选择按全年总收入计算,并按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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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这项政策已经实施了半年。风险投资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是否真正享受到了相关的优惠待遇?不同地方的实施情况如何?日前,《证券时报》记者对业内许多机构进行了调查,得到的答案是:一些地方的实际税收负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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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的实际税收负担没有减少而是增加了

今年以来,减税、减费等优惠政策频繁出台,支持双重创新。加上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推动,许多风险投资机构看到了增加新的退出渠道的希望,从而为lp(有限合伙人)创造更多回报。然而,在相关政策实施六个月后,税收仍是困扰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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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风险资本不是中小型个体经营者的业务,而是真正直接支持国家的创新企业。特别是,那些投资于核心高端设备制造、生物技术和芯片技术的机构应该给予更多税收激励,以帮助这些科学技术。公司发展壮大,真正增强了中国的科技硬实力。”深圳一家大型民营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政策实施前,我公司采用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进行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当地政府给予的鼓励风险投资行业的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公司仍采用首次征税的方式。虽然也是20%的税率,但不同的是,重要费用不能扣除,损失不能跨年度结转,项目投资损失难以确认,所以仍然是超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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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大型基金来说,他们已经成立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有税收筹划的经验。他们可以采取一些相对迂回的纳税方式,等待国家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然而,对于近年来成立的中小型机构来说,在目前的恶劣环境下,一些早期项目最终退出,他们没有太多的纳税经验。他们没有按照最新的规定制定纳税的总体计划,最后分配给lp的钱被大大减少了。时代博乐合伙人周涛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当前政策下,管理者有必要协调考虑每个项目的退出时间,合理运用政策。有必要避免这样一种情况,即今年退休的项目都是高收益项目,大部分是明年亏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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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国有风险投资机构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据该机构内部人士透露,新税收政策出台后,公司最终选择了20%。事实上,业界普遍认为,初期回报低、开支高的基金,可以采用5%至35%的累进税率,3年后税率可以改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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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行业内风险投资企业的税负普遍增加。深圳一家体育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表示,由于以前可以扣除成本,然后再适用20%的税率,所以现在不能扣除成本。但对于一些自始至终严格执行5%至35%的累进税率的地方,现行政策具有减轻负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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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澄清三个主要的纳税问题

据《证券时报》记者多方面了解,在新税收政策出台之前,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相继出台了优惠政策,文件中普遍提到税率应执行20%。扣除成本后,该基金将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合政府的优惠政策。然而,税务稽查局的执法因地而异。深圳、珠海等地比较开放,税务检查局也不会关注这个资金问题。但是,在浙江、安徽等地,税务检查局将要求随机抽取的资金采用5%至35%的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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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税率为20%,但在计算过程中不能扣除包括管理费和绩效奖励在内的其他费用。有三个主要问题需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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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重要费用不能扣除。上述主席举了一个例子,假设一个风险投资企业在7年内的回报率为100%,不扣除费用和业绩奖励。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企业的年管理费率为2%,管理费收取5年。简单来说,管理费+绩效奖励的比例约为30%。风险投资企业的1000万元收入包括300万元管理费和应付给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如果管理费和绩效奖励不能扣除,20%的所得税为200万,相当于投资者的实际收入700万,税负比例为28.6%。换句话说,个人合伙人的实际所得税负担是28.6%,远远高于20%的名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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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亏损不能跨年度结转。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人民币基金首席财务官表示,风险投资行业的项目退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ipo退出仍是风险投资行业主要退出方式的情况下,a股ipo的发行节奏和2017年5月发布的减持新规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退出产生了很大影响。在风险投资企业的整个存续期内,可能有几年在ipo取消后会有更多的项目退出,也可能有几年没有项目退出,但有些项目不会产生亏损。如果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也意味着不同年度的损益不能相互抵销。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投资于同一基金的不同项目,盈利项目需要纳税,但亏损项目可能无法抵消盈利项目,因此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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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目投资损失难以确认。该负责人强调,由于风险投资行业的特点,约25%的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相对较好,其余75%的项目一般都在执行,或者难以退出,或者已经实际死亡。25%的好项目很快退出,而其他项目退出很慢。风险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资金开始退出,主要是因为好项目退出,所以利润额很大,但是很多不好的项目很难退出,也很难进行破产清算(风险投资企业通常只有小股东,不能也无法主持破产清算)。难以获得税务局要求的投资损失申报材料,导致创投企业在退出较好项目后当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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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政策

空有更多的优化

澳洲银行首席财务官Claire Kuo表示,总体而言,该政策在减轻负担方面发挥了作用,但空仍有许多优化空间。首先,单一会计方法应基于投资者可以分配的基金,考虑到投资成本,并允许损失跨年度结算。如果按照现行政策,管理成本和绩效奖励都不能扣除,他们将承受双重成本压力。第二,现行政策不允许嵌套基金使用相应的税率。但事实上,对于这些基金的合作伙伴来说,他们的资金也投资于初创企业。虽然它们被转移,但它们的功能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应该一视同仁,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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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博乐的合伙人周涛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首先,目前的财税文件没有提到如何在风险投资基金存续期间扣除亏损项目产生的收入。就我国国情而言,风险投资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这必然会导致项目退出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典型的是,好项目会先退出,差项目不会退出,最终税收也不会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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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风险投资行业的角度来看,目的是支持中小企业,促进大企业的诞生。因此,对于投资特定行业,可以给予更优惠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半导体和生物医药公司投资,这些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但同时需要特殊的财政支持。当退出时,它们能以10%和15%的税率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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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投资周期来看,目前风险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大多集中在5-7年。从投资周期和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发展来看,这实际上是一个很短的时间,这个时间周期当然与投资者的需求有关。如果投资项目周期超过5年或7年,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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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政策来看,税收优惠是吸引社会资本流入的最有效方式。在国际惯例中,政府鼓励长期投资。例如,在美国,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分配被确认为“长期资本收益”,享受15%-20%的优惠税率。短期资本利得,即一年内实现的投资收益,应按最高37%的普通所得税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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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大型pe机构的合伙人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将税收优惠与投资期限挂钩,投资时间越长,税率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就我国国情而言,建议在以年收入为基础的总体核算方法下,投资期小于3年的税率为5%-35%,投资期大于3年小于5年的税率为20%,投资期大于5年小于8年的税率为15%,投资期大于8年的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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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议取消增值税,避免双重征税。目前,风险投资企业需要缴纳约6.4%的增值税和对被投资企业减持股份所得的附加税,这是对投资收益的附加税。然而,由于大多数风险投资企业采用合伙制,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也很少有抵扣,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是所得税,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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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允许风险投资机构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项目损失,税务机关有权抽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欺诈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此外,还可以允许风险投资机构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认证报告,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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