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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修订影响了亿万投资者的心。

两会期间,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以及如何更好地修改证券法引起了代表们的极大关注。根据计划,《证券法》的修订已成为2019年全国人大的主要立法任务,这也意味着该法的五年修订有望在今年迎来“三读”。多位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尽快修改《证券法》,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形成有序统一、内部关系密切、轻重缓急的法律框架,实现对资本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

修订证券法呼声高涨 加大惩处力度成关注焦点

加快证券法的修订

声音越来越大了

自2014年《证券法》修正案被纳入修订计划以来,经历了波折,没有征求市场意见。

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它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决定着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方向。那些参与修订的人仔细地修改了法律,市场参与者屏住了呼吸。现行《证券法》的修订历时较长。到目前为止,已经过了五年,“二读”已经过了“三读”。根本原因是法律的修改涉及广泛的利益,市场形势多变,各方意见不一。完成这部法律的修改太困难,任务太艰巨,无法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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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2015年股市的异常波动暴露了资本市场的诸多问题,仅靠小修小补无法满足市场改革的需求。市场普遍希望此次修订不仅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和监管成本之间的平衡,以满足投资者保护的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它必须具有前瞻性,并为未来的制度设计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这将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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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希望尽快看到《证券法》的“三读”。他认为证券法应该在很多方面进行修改,包括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希望登记制度也能写入证券法,并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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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是当前资本市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认为,现行《证券法》尚未涵盖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建议加快《证券法》的修订,在法律上建立登记制度,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登记制度提供法律支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为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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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NPC副主任刘新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修改《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也是市场所期待的,所以早修、及时修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希望《证券法》能够尽快修订,要兼顾前瞻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的规范性要求,使修订工作与执法工作能够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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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修订已成为2019年全国人大的主要立法任务。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议发言人张业遂表示,2019年的立法任务确实很重,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层次开放急需的法律。除《外商投资法》外,还将修订《土地管理法》、《专利法》和《证券法》,并制定《资源税法》。做好授权决策和改革决策,确保重大改革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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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打击力量

在谈到如何修改《证券法》时,肖钢强调,对欺诈性发行和非法信息披露的处罚过轻,应尽快修改《证券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已成为两会众多代表的共同诉求。

现行《证券法》等法律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违法成本过低,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李玮建议在《证券法》第189条和第193条中,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非法披露信息等违法主体的处罚标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对欺诈性发行、非法披露信息等的处罚力度。,并延长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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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何强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有人利用信息伪造、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获取数亿、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巨额利润。然而,当他们被调查时,他们被罚款几十万,伪造的成本太低,导致资本市场上的非法和犯罪行为一再发生。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犯罪的处罚标准过低,导致市场犯罪成本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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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并对其进行了三次和一次修改。然而,《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并没有改变各种犯罪的处罚标准,资本市场犯罪的最高处罚大多是30万元或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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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表示,违法犯罪成本低,监管难以遏制资本市场的欺诈和操纵,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和持续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有必要借鉴安然因造假而受到惩罚的经验,让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制造假货的人将因破产而受到惩罚。同时,要加强实时动态监管,坚决查处市场上的股价操纵和市场操纵行为。此外,它需要其他系统相互合作才能有效。首先,我们必须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二是建立有效的受损投资者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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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也指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利益相关者强、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破坏性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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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洪光实业和山东巨力的欺诈发行案为例,这两家公司分别通过金融欺诈向公众募集了4.2亿元和1.6亿元,涉及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然而,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主要责任人,他们仅被判处三年徒刑和缓刑。另一个例子是万福盛科欺诈发行股票案,该案通过欺诈发行筹集了4.25亿元,涉及近1万名中小投资者,但公司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仅被判处3年6个月徒刑。显而易见,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已经与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严重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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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华指出,建议结合《公司法》和《刑法》修改《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要素和上市公司的运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必须以《刑法》为依据。保证实施相关处罚,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和故意犯罪分子,或予以处罚或追究民事责任。《刑法》没有及时和必要的修订。证券法,为保证证券法修改后相关制度能够全面实施,并使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制度能够与之有效衔接,有必要及时调整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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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表示,要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完善金融法制等措施,为资本市场的登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纠正资本市场的信用缺失,从而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活动成本过低的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体制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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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还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对证券市场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机制,将违法所得返还给受损的投资者。

王建军指出,对投资者因欺诈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被骗财产返还原主是很自然的,因为证券市场上典型的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虽然具体的违法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的本质是通过欺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自受害者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者。如果行政处罚将被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无辜剥夺。但是,当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赔偿时,往往会执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将违法所得(即投资者的损失)作为罚款上缴国库。非法主体往往难以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客观上导致投资者财产被无辜剥夺,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今后,随着登记制度的实施,行政处罚将继续增加,上述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凸显。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配套机制,落实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登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标题:修订证券法呼声高涨 加大惩处力度成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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