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93字,读完约6分钟

“目前,注册制度的改革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大局,这一点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而且限期将会实现。”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今年他提出了两个建议。他认为堵住后门、物归原主、疏通渠道、激发活力是“四箭齐发”,从而为登记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提供保障,为登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确保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性。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堵死后门,修改刑法,严惩欺诈发行

“通过注册制度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活跃市场大有裨益。”王建军认为,如果后面的惩罚力度不够,就会怕泥怕沙,从而影响改革的成效。虚假发行是登记制度改革中应防止的违法行为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犯罪类型划分不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够。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目前,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性与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严重不相适应。”王建军表示,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国证券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市场化、法治化的重大创新。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迫切要求尽快修改刑法。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如果对证券欺诈发行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此类犯罪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这对促进直接融资极为不利。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有鉴于此,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议案,建议加大对骗取财物罪的处罚力度,拓宽骗取财物罪的适用范围,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和处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完善金融法制、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纠正资本市场信用缺失,可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活动成本低的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安全稳定。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具体而言,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的犯罪类型从“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修改为“金融诈骗罪”,并将该罪修改为“证券欺诈发行罪”。加大犯罪量刑和罚款力度,严惩参与欺诈串通的中介组织及其负责人,作为欺诈分销罪的共犯。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回归原主,建立补偿与惩罚的一体化机制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不断加大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6年至2018年,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的年度罚款和处罚总额分别达到29.87亿元、60.73亿元和62.96亿元。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证券市场上典型的违规行为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虽然具体的违规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的本质是通过欺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非法收入通常直接来自受害者损失的财产。这笔财产应该归还给受害者。”王建军认为,如果行政处罚将被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对被害人财产的无辜剥夺。但是,当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赔偿时,往往会执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将违法所得(即投资者的损失)作为罚款上缴国库。非法主体往往难以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客观上导致投资者的财产被剥夺,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王建军表示,随着登记制度的实施,行政处罚将继续加大,上述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凸显。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配套机制,落实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登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对此,王建军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建立行政处罚制度,责令违法主体将违法所得返还给受损投资者,构建综合补偿和处罚机制。二是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向投资者支付。第三,改革现有的证券行政罚款和罚款制度,建立行政罚款先缴机制(国库)。第四,延长冻结、查封证券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款处罚落实到位,巩固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畅通的渠道

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完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权利,遏制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是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诚信的重要举措。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王建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设定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前置程序在防止诉讼滥用、保障司法机关高效处理证券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寻求民事救济的投资者却有着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通过完善投资者赔偿诉讼机制,加大对投资者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是保证和落实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取消相关前置程序规定是大势所趋。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一方面,《2003年司法解释》发表至今已有17年。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从2003年的1287家增加到3600多家。投资者数量和股票交易量都有了很大提高,违法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需求亟待保障。”王建军认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继续适用预登记程序已经过时。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实施登记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从备案审查制度向备案登记制度转变,证券民事赔偿预登记程序不应成为登记制度改革中的“特例”。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有鉴于此,王建军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使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后,不再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和审判制度。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激发活力,减轻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

股权激励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机制。

王建军表示,目前存在激励性现金流入与税收性现金流出不匹配、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由于股权激励的主动终止,有必要加快行权速度,一次性确认激励方案所涉及的剩余费用,这严重侵蚀了上市公司的利润,不利于股权激励的有效发挥。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为了促进“激励与约束相容、风险与收益对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形成,王建军建议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负和激励目标。

一是结合当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改革趋势,参照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调整, 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在符合自授予日起持股3年、自行权日(或解禁日)起持股1年的条件时,应按照转让日销售价格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提前出售,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第二,仍有必要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以避免加速行权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使会计处理更接近经济本质。

标题: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地址:http://www.jiuxincar.com/jxxw/12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