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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行去年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经过多年发展,中国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可使用性和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得到广泛普及,“人人有家”基本实现。与此同时,近一半的成年人购买了投资和理财产品,超过70%的人使用电子支付。这种情况充分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普惠金融的发展模式。

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 需跨“三道坎”

众所周知,普惠金融是一项高成本的金融服务。正因为如此,随着技术与金融融合的逐步深入,数字金融在增强金融包容性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业内人士指出,数字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除了降低有形成本等运营成本外,它还能更有效地降低信贷成本和风险成本,并且随着用户规模的增长,平均可变成本会加速其下降;第二,在改善风险控制方面,根据大数定律,数字风险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内含风险和违约损失风险;第三,它有利于竞争。通过传统银行的数字化、各种技术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渗透以及银行与数字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竞争效应日益明显。

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 需跨“三道坎”

近年来,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金融混乱。最近,一些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应对该行业的混乱,监管当局集中攻击,重点放在p2p和现金贷款上。然而,在大量监管措施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和问题,从而影响了合理市场预期的形成和行业的发展前景。

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 需跨“三道坎”

就此,在最近由上海新金融研究所和中国金融四十论坛联合举办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数字金融业存在固有的界限。首先是风险边界。虽然大数据和其他技术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和配置风险,但技术升级并不能消除客户自身低生产率所导致的更具内生偿还能力的风险。第二,成本边界。一方面,固定成本或非固定成本较高,这决定了数字基础设施不能无限期地铺设,移动终端也不能无限期地普及;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降低信用报告成本方面的优势是基于数据的可用性和共享。然而,数据场景的限制以及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可能会限制数字技术在降低信用报告成本方面的作用。第三,能力边界。这种能力界限不仅存在于消费者、投资者之间,也存在于监管者之间。近年来,数字金融的兴起得到了迅速纠正,这反映了监管环境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从观察到逐渐认识,需要根据技术中性原则建立一个合适的监管框架,否则很容易导致风险。

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 需跨“三道坎”

专家表示,数字普惠金融的三个边界实际上是数字技术增强金融包容性的三个条件。总体而言,目前这些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在数据共享和保护、风险处置和监管框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除了数字金融固有的风险外部性和较强的交叉传染性,以及对数据技术可靠性、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垄断的考虑外,除了无信用风险支付等基础金融服务外,信用融资等核心服务没有大规模全面快速发展的基础。事实上,与较早实行点对点贷款的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信贷环境和监管法律明显更为完善,中国在网上贷款和个人小额信贷等领域的快速突破不仅推动了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暴露出这些领域原有供给严重不足,这是监管法律不健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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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克服上述“三大障碍”,有必要规范和引导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此,专家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和数据共享保护机制。包括澄清数据产权和改善保护隐私的立法;政府应提高金融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和技术应用标准,并作为从事金融技术产业的进入壁垒之一;建立反欺诈数据服务共享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政府部门共同建立反欺诈工作机制,推进不良信贷相关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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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建立一个动态平衡的监管框架。注重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对于具有相同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的金融行为,无论风险来源于何种机构、业务模式和技术手段,都要尽可能统一监管标准。对于网上支付、网上货币基金等成熟业务,监管基本可以正常化。对于点对点贷款、股权众筹等新兴业务,风险积累较多,业务模式尚不成熟,应严格把握监管框架,逐步完善。同时,行业也要实行分级监管,适当区分杠杆率、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优胜劣汰,既体现包容性,又体现竞争力。此外,明确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例如,根据实际的业务职能而不是机构形式,确定监管责任;监管能力和责任应该匹配;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相结合更注重纵向分工;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督协调机制;运用数字化技术丰富监管工具和方法,提高监管能力。

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 需跨“三道坎”

三是建立有效负责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在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准则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以及相应的问责和惩罚机制。在消费者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规定了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义务,对于一些高风险投资和贷款业务,客户能力培训可以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前提条件。在维权机制和渠道上,要保证投诉解决机制的便捷、易懂、高效和免费。包括以下步骤:建立面向用户的信息查询平台;完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多层次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鼓励消费者使用群体诉讼机制;同时,我们将完善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机制,重点加强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管。

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 需跨“三道坎”

此外,一些与会专家还为数字普惠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药方”。一方面,尽快明确监管和整改政策,使市场主体能够按照监管标准及时调整战略布局和业务领域;强化监管和契约精神,给予市场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各自的优势,形成上下游协调发展的格局。银行是普惠金融的主要渠道,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易于监管、资金充足、供应链众多以及优惠的利率和成本;金融科技公司机制灵活,内部创新能力强,在客户访问渠道、数据分析、风险控制模型等方面优势明显。,他们的合作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来提高我们的监管能力。注重技术、法律和法规的整合,同时也注重利用技术来监管科技本身。理顺大数据公司与监管部门在科技监管方面的合作模式,提高科技应用监管的积极性。最后,要注意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可审计性。除了定性描述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业务范围和可用于定量分析的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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