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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科技板块相关规则草案。《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草案的相关要点如下:1 .上市前5天没有涨跌限制,第6天涨跌限制为20%;2.支持同一股票的不同权利;3.可以不盈利上市;4.飞行员注册系统;5.最低市场价值门槛为10亿元人民币;6.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7.全额计提减值准备;8.将实施历史上最严格的退市制度。

科创板IPO时有5套市值指标 中介责任强化

那么,什么是科技股的市值指数?

第一只科技股有5套市值指标

根据《征求意见稿》关于科技板块相关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成立科技板块股票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议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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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至少符合以下上市标准之一。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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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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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近三年R&D投资总额占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是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是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五是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市场较大。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并从知名投资机构获得了一定的投资。制药行业的企业至少需要获得一份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符合科技局定位的企业需要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和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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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如果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被发现是虚假陈述,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所的审计工作,阻挠或拒绝交易所的现场检查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在1-5年内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纪律处分。明确审核未能做出终止发行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证监会做出不同意注册的决定的,发行人可以在1年后再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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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如果保荐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两次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可以在三个月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新的发行上市申请;如果实现利润未达到披露利润预测的80%和50%,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将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冷遇”,在一段时间内不接受文件;对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接受文件。同时,对不勤勉、不负责的签约注册会计师,给予一年内不受理文件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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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应严格,并紧凑的中介责任

登记制度的核心是信息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有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让投资者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声明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承担“把关人”的职责,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查,通过一轮或多轮的审查和查询,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弄清楚和理解”,努力使“问题公司”或公司的重大问题隐形,从而防止和遏制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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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明确表示,因中介人过错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或中介人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中介人可因1-3年内不接受相关人员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而受到纪律处分。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签名、盖章,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审计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给予1至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或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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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还强调要强化中介责任,强化活动前后全过程监管,推进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尽职尽责和审慎核查责任的落实,通过保荐人在申请时同步存放工作底稿、审核时根据需要启动现场检查、事后监管“不闻不问”等措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把关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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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丁奉资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琳筠指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度的核心。除了规定的行为外,登记制度的信息披露更加丰富和完整。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中介机构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会,但它也特别考验中介机构的能力。实施中介机构责任的要点如下:一是真实性;第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投资研究能力、定价能力、分销能力和资本实力是核心。检查真实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科研能力做出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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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阳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王庆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注册制度下的信息披露可以从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监督和处罚等方面入手。在实施方面,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制定了实施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加强了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责任互补,明确了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的权责。通过界定企业上市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划分中介机构各方的责任,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行政和民事惩戒机制,强化证券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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