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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一些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办、国办印发金融服务民企十八条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有十八篇文章。通过对《意见》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未来银行、保险基金和交易所将全力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例如,《意见》提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应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虑因素;研究取消对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范围的限制,规范战略股权投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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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扩大保险资金的金融投资

根据《意见》,有必要实施差别化的货币和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完善包容性金融的目标明确的RRR减贫政策。增加再融资和再贴现额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支持农业的小额再融资和再贴现政策的私人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的支持,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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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应有效改善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私营企业设定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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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平等融资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稳定民营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但是,经过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最好是引入一些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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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银行对民营企业非常谨慎。中原银行(港股01216)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认为,目前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并不顺畅,商业银行始终面临着资金、监管指标、内部风险控制和问责机制等诸多约束,这显然不利于拓宽货币宽向信贷的传导渠道,不利于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使其不愿放贷、不敢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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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意见》指出,应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发行非定期资本债券、可转换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被认为是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因素。要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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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资本供求的有效对接

《意见》提出,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地方政府依托全国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系统,着力建设和完善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次、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完善和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本供需双方的在线高效对接,实现信息“多跑”和企业“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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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库的高级研究员吴琪告诉《国家商报》,这很有意义。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企业可以少跑一趟,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节省了开业时间和成本,减轻了企业的业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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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们都说过为什么不向小微企业贷款,因为他们没有太多抵押品,也不信任信用贷款。如果能利用大数据综合判断他的信用状况,进行多维度的刻画,不仅可以减少“跑马路”的问题,还可以更好的提供信用产品,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产品。这是非常重要的。”董喜淼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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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性,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符合要求的取消反担保。对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较快、家庭比例较高的商业银行可以提高风险分担率和贷款合作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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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和救助,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业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合格的民营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等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采取措施分类扶持和处置。加快清理对私营企业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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