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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银行女行长雷环在五个单位中“左、右”,在“受骗单位”中采取续约的方式将资金从新还旧。并利用贷款投资德化集团赚取高额利息。然而,获得的高额利息进入了它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

女行长“借新还旧”套取高额利息 致5家单位损失超5800万元

据了解,自2011年11月起的五年时间里,时任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齐磊利用职务之便,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造成五家单位损失5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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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单位名称骗取巨额资金,并以高额利润借给他人

2016年6月26日,雷震在48岁生日后不久被捕。就在被捕前一个月,她被替换为昆明福店银行福源北路支行行长。根据工商数据,2016年5月20日,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由齐磊变更为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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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布的资料,雷震于1968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汉族,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魏磊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青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促进会、云南流通产业协会、云南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此过程中,他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上述五家单位的资金,然后将其借给云南呈贡德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日海惠寺宝绮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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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53条、第52条、第67条第1款和第64条,被告人雷俊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非法收入将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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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判决受到严厉惩罚的被告提出上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齐磊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经济希望日报》记者发现,雷融上诉的理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和“最后一次没有退回”的情况,否认欺诈事实,认为“适用法律不当”;二是强调“返还三十万元”、“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并认为一审判决是“重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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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都是由基金会的领导代她处理的,财务人员也很了解。前几年的本金和利息如期到达,并按照合同履行,只是最后一次没有履行;2.省流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部门以前已两次还本付息;3.农业机械公司的资金没有欺诈。共签订了五个合同,前四个合同已经履行,本金和利息已经按照合同归还。最后一笔贷款尚未偿还,不能视为欺诈;4.回到本案后,他已返还30万元,判决未被确认;5.回到案件后,他认罪,并有一个投降的阴谋;6.农机公司的周、流通协会的李、李华先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视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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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齐磊的辩护人也指出,齐磊的行为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多个人账户的高额利润实际上是由她控制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位女总统“最后一次没有兑现”,这是因为她在五个单位之间玩了“以新换旧”的把戏。根据披露的信息,当雷倩不能归还资金时,他将续签合同,在“被骗单位”中用新的资金替换。此外,雷震曾“逃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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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辩护律师还强调,“齐磊在收到受伤单位的资金后没有进入他的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德化企业集团账户,收取高额利息”。

但不难发现,涉案贷款投资的高额利息最终进入了雷震控制的陈某、姜某、何某、吴兴的私人账户,最终导致受害人资金无法收回...更重要的是,雷震以单位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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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法院还指出,齐磊在本案中被判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真实的,上诉的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本案不符合本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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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磊利用其担任福电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以银行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的资金,造成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予退还,数额极其巨大。齐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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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易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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