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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阮不服安徽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安徽省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程序合法,没有错;中国证监会的复议决定合法,结论正确。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本案是由证券监管部门对短期操纵简单虚假申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涉及新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2017年11月,安徽省证监局对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大量申报购买“益民集团”和“市北高新”股票并非出于交易目的,而是为了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大量申报向市场传递不真实的买入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判断股票的成交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推高股价,然后进行后续的反向卖出等行为,决定对阮处以30万元罚款。阮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2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阮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证监局的处罚决定和中国证监会的复议决定。2018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安徽省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和中国证监会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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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安徽省证监局发布了两个“行政处罚预告”,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得到充分和完全的保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交易涉案股票不符合虚假申报和操纵证券市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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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点展开:一是安徽省证监局两次“行政处罚预告”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二是安徽省证监局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第三,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根据终审判决,根据一审法院移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得到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如账户交易记录、查询笔录等,阮申报在两个涉案期间分别购买了18只“益民集团”股票和14只“市北高科技”股票,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取消。与此同时,阮扭转了前期的抛售股票行为。结合阮申报金额的市场份额、头寸、阮申报金额引起的委托价值变化、涉案期间股票的增加及阮的利润等情况。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阮的行为属于为交易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误导了其他投资者,对所涉期间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和市场的影响较为明显。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根据终审判决,安徽省证监局根据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阮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上述法定处罚类别和范围内,对阮作出30万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安徽省证监局决定对阮进行处罚,并履行了立案、调查、通报、听证等程序。这是符合法律并得到法院支持的。中国证监会收到阮的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程序依法进行。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西城法院表示,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专门机构,在查处证券违法行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法院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尊重其专业判断,前提是不违法、无明显不当行为。

一股民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此案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软一案的短期操纵较为少见,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列出,导致此案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查上存在困难。本案的判决为证券监管机构通过总括条款惩罚新的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构成要件的探讨,为如何认定虚假申报提供了权威标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今后,证券监管部门将更加严厉、有效地打击新的市场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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