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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近日,我市修订颁布了《嘉兴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管理职责、机构设置调整与撤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

覆盖市级所有涉企、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专项资金!嘉兴修订出台《嘉兴市级政


哪些属于市政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取消有哪些条件、要求和程序?与原方法相比,修改后的方法有哪些主要变化?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专门邀请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昆明对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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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明表示,市政府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在一定时期内,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2013年10月,我市发布了《嘉兴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是,原办法主要针对部分市级企业相关专项资金,新办法覆盖所有市级企业相关、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专项资金。同时,上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没有明确规定,也是按照新办法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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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取消程序必须严格审批。对已批准列入目录的专项资金的存在、调整和取消进行动态管理;明确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得超过3年,如确需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财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而改变原来由财政部门编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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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方面,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依据、资金计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后,财政部门应报市政府批准。另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应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收集、分类筛选、评估论证、择优排序;没有仓储项目的,不得安排预算,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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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还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明确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形成联合监管力量,密切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机制,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和公众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名顶替或者骗取专项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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